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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實驗室發佈《網絡平臺“二選一”對平臺發展的影響與對策》

新華網北京11月17日電近日,網絡空間智庫 互聯網實驗室發佈《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對平臺經濟發展的影響與對策研究》專題報告,旨在為我國的平臺治理體系創新升級獻計獻策,更希望能在全球互聯網治理中提出“中國方案”。

台中市抽水肥平臺經濟潮湧

隨著“互聯網+”計劃的實施以及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互聯網應用的普及,平臺經濟正在更加迅猛的發展,住宅化糞池清理越來越多的平臺型企業紛紛湧現,並催生瞭新一輪平臺經濟浪潮。

有資料顯示,僅社交平臺,我國就有215傢。2017年我國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總收入達到1.07萬億元,首次突破萬億大關,同比增長46.8%,是國內生產總值(GDP)6.7%增速的7倍。

與傳統企業商業模式有些不同,網絡平臺具有零成本復制性、去中心化、“網絡外部性”、基礎服務與增值服務、免費與收費相結合的特點,也正是這種差異導致網絡平臺之間的競爭與傳統領域的競爭有細微差別。

一是網絡平臺競爭的“馬太效應”,使得平臺影響力不斷提升,直至形成絕對領先地位;二是網絡平臺的競爭演進為生態的競爭;三是網絡平臺的競爭向規模化競爭演變;四是創新是應對網絡平臺競爭的利器。因此,相對於傳統市場,網絡平臺市場競爭更加慘烈,市場格局變化更快。

網絡平臺“二選一”的背後

而隨著網絡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並壯大,“二選一”這種簡單、的網絡競爭行為亦有愈演愈烈之勢。

所謂的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是指處於產業鏈核心地位的網絡平臺,通過其資源掌控優勢在競爭中采取的,針對平臺上的商傢、用戶/消費者的一種隱蔽性、間接性、強迫性的二者不可兼得的選擇行為。

在平臺經濟中,網絡平臺與平臺上交易雙方的關系,不僅是傳統商業中簡單的上下遊關系,還存在相互制約和依存的關系。正是這種相互影響、相互依賴的三方關系,使得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得以實現。不管何種類型的“二選一”行為,最終的目的都是增加用戶和流量,從而獲得更多收益。

從本質上來看,“二選一”行為是網絡經濟的自由性、開放性、共享性屬性與網絡平臺自私性本質之間的矛盾激化的產物。該行為的產生,既有平臺內部訴求也有外在條件的助力。可以說,“寬松”的大環境為“二選一”行為提供瞭滋生的溫床,企業內部對生存、逐利和發展的訴求則驅使網絡平臺憑借自身優勢和實力,將“二選一”行為從夢中照進瞭現實。

危害與沖擊

網絡平臺的“二選一”行為,必然會對消費者產生危害社區公寓大廈抽肥,甚至會傳導至整個產業鏈的環節對整體經濟帶來影響。

其一,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對其他平臺構成競爭壁壘。其二,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有損公平競爭秩序。其三,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阻礙技術創新發展。網絡平臺間的有效競爭主要以技術創新來實現,即依靠不斷的技術創新和產品優化實現其競爭目的。其四,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降低經濟運行效率。其五,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損害消費者福利。

新趨勢更具迷惑性

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進入平臺經濟時代的“二選一”行為也開始顯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趨勢,表現形式上也更具迷惑性,與此同時,其危害也更具隱蔽性。

通過網絡效應取得優勢地位後再反手脅迫商傢做出“二選一”的選擇,以商傢的利益為籌碼來試圖維護自身的競爭優勢的思維與新零售商業的未來背道而馳,不符合中國互聯網發展到平臺經濟時代的互聯網精神和競爭本質的要求。堅持“二選一”方式的競爭,最終的結果是惡化整體商業環境,損害包括自身在內的大部分產業參與者的利益。

由於網絡平臺的外部屬性、用戶鎖定效應等互聯網市場特征的影響,網絡平臺實施“二選一”行為與傳統企業的“二選一”行為相比,隱蔽性已經越來越強。利用這些特征和隱蔽性獲取更多的競爭優勢卻不受管制,會導致商業競爭模式上的“破窗傳染效應”,對互聯網的商業發展無疑將會帶來巨大的威脅。

雖然我國《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但是多針對傳統市場的交易行為,忽略瞭互聯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新的平臺交易行為的現實情況。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帶來的結果之一,就是執法力量疲軟,執法效果無法傳導至市場。

在當前條件下,網絡平臺的“網絡外部性→積累用戶規模→提升產品或服務→加強鎖定效應”經營策略,使某一領域的用戶隻能購買自身平臺的服務或產品而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超級網絡平臺的市場勢力和資源優勢明顯,對消費者和商傢的“溫水煮青蛙”方式值得關註。

治理模式與路徑探索

伴隨著網絡平臺的不斷壯大成為超級網絡平臺,“二選一”行為帶來的危害性也將日益擴大,需有必要的舉措對該行為進行規范。整體而言,政府在對網絡平臺治理上,應采用三層治理架構,包括法律、政策、社會三個層次,多發揮社會作用,通過新思路、新方法對網絡平臺進行科學治理。

短期來看,無論是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是即將出臺的電子商務法,被大傢熟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中小企業促進法等,任何一部法律真正發揮作用,都不可能使行業巨頭的“二選一”行為久拖而不決。建議根據現有法律條款對“二選一”行為進行規制,樹立違法標桿以威懾其他網絡平臺的不法行為。

長期來看,要加強行業規范、企業自律,探索協同治理和公眾訴訟模式。一是正視危害,積極維權。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增強前沿研究提高前瞻性。三是協同治理,眾籌訴訟。四是多樣規制,力量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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